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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高中违规招生无学籍处理结果)

发布时间:2023-12-30 04:43:52 | 欣荣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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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高中违规招生无学籍处理结果)

江西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5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或经省教育厅授权的省高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高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高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5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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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违规招生无学籍处理结果

一学校违规录取学生,导致该学生没有学籍,无法参加高考。学校造假录取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关于高考违规追诉期是半年。
一、学校违规录取致学生无学籍无法高考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有李姓家长反映,在高考期间发现,孩子的高考考生号竟然是学校给的假考生号,无法参加高考。更让家长愤怒的是,他们家孩子根本没有学籍且无法办理毕业证,更没有参加高考的资格,一切都是骗局。只因三年前民办中学沈阳市东兴高级中学违规录取小李,而小李一家对此一无所知。
二、学校造假录取怎么处罚
学校造假录取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高考违规追诉期多长
高考违规追诉期是6个月的时间,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高中违规招生无学籍处理结果)

虚假"保送生"将被取消当年保送及参加高考资格

从今年起,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及获奖材料取得保送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被取消当年保送资格及参加高考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中学可以取消其今后推荐保送生的资格。   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介绍,在维持原有保送生资格范围不变的同时,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要重点强化对保送生资格的审查和推荐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拟录取保送生的文化测试和考核,进一步规范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肃招生纪律。

违规作假取得保送资格的行为,经查实将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保送进入高校学习的作假学生,将被取消学籍。违反规定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将受到通报批评,教育部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1至3年推荐保送生资格”直至“取消其今后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处理。

高校须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名单范围内录取保送生。具有推荐保送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在生源所在中学公示,由省级招办对本地区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予以公示并确认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集中公示。高校拟录取的保送生名单要经学校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公示两周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招办方可办理录取手续。

教育部要求高校必须对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文化测试及相关的考核,以保证保送生生源质量。所有测试和考核工作都应在中学寒假开始后进行,避免影响中学正常教学工作。

为加强对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教育部要求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天津外国语学校等16所外国语中学,进一步完善和公示本校制订的推荐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备案后在全校公布。中学要根据公布的推荐办法,严格选拔本校综合排名前20%的学生,经中学和省级招办两级审核公示后,报教育部集中公示。

据了解,符合保送条件的省级优秀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优秀学生及公安英烈子女,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由高等学校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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